依據《記者資源》(Journalist’s Resource)的報導,「美國醫學協會期刊網路開放版」(JAMA Network Open)的研究調查顯示:目前美國的印刷媒體對於自殺相關的新聞沒有達到網站《自殺新聞報導》(Reporting on Suicide)及美國自殺防治基金會(American Foundation for Suicide Prevention,AFSP)所擬訂出的《自殺報導指南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網站跟基金會的建議都是取自新聞業和自殺預防專家的專業知識,並不是硬性的規則,各媒體機構對於如何處理自殺的議題可能有自己的一套指導方針,每位記者對於媒體對於報導此類新聞所要付出的責任可能都持有不同的看法。
名人自殺身死之後,報導如何避免模仿貓效應?
設計師凱特・絲蓓自殺,美國廣播公司新聞部報導。影:ABC News@YouTube頻道(CC BY-SA 3.0 )
美食家主廚安東尼・波登自殺,美國廣播公司新聞部報導。影:ABC News@YouTube頻道(CC BY-SA 3.0 )
該份《關於凱特・絲蓓與安東尼・波登自殺死亡之報紙應遵守之報導指南建議》(Newspaper Adherence to Media Reporting Guidelines for the Suicide Deaths of Kate Spade and Anthony Bourdain)是基於50多項有關自殺模仿效應的國際研究得出的,審查了10家印刷媒體對於因自殺而過世的設計師凱特・絲蓓(Kate Spade)及廚師安東尼・波登(Anthony Bourdain)的新聞報導,研究的報紙都為發行量至少二十萬份的具有影響力的報紙,包含《芝加哥論壇報》、《丹佛郵報》、《休斯頓紀事》、《洛杉磯時報》、《紐約時報》等。
該研究顯示,閱聽眾收看名人的自殺新聞會影響民間自殺的案件次數,這樣的現象被稱作「自殺模仿」(Copycat Effect)。對此,心理健康提倡者認為新聞媒體應多提供防範資訊較周全的資訊,例如:加強自殺是一件可以預防的事情、避免汙名化精神疾病及避免美化名人的死亡,這些都可預防自殺的模仿效應,並建立民眾與他們可能需要的心理健康資源間的橋樑。
根據《自殺報導指南建議》14項準則為美國媒體報導自殺事件評分。圖:JAMA Network Open研究(Fair Use)
兩位名人分別於2018年6月5日及2018年6月8日自殺,該研究檢視這些印刷媒體是否有遵守自殺報導指南所建議的十四條準則,結果顯示所有的報紙都未全涵蓋14條準則,大部分的報紙都只符合不到一半的寫作標準,且不到三分之一的報紙跟隨了6項準則,但他們都遵循了「避免將自殺的原因單一化」及「避免將自殺視為日益嚴重的問題」兩項準則,另外他們都沒有遵循「強調自殺式可預防的」及「透過心理健康支援可以減少自殺行為的發生」的指南建議。
美國媒體報導自殺事件符合《自殺報導指南建議》14項準則的比率。圖:JAMA Network Open研究(Fair Use)
該研究的作者艾克曼(John P. Ackerman)同時也是自殺預防中心自殺預防協調員,他認為這項研究的目的並不是要動搖記者,「媒體這樣是錯失了幫助那些非常脆弱的民眾的機會,」他解釋若媒體完善的依照自殺報導指南的建議去報導,「不僅可以降低名人自殺的新聞所帶給社會的傷害,還可能有機會對民眾產生非常積極的影響。」
艾克曼認為強調自殺危機的效果通常是短暫的,提供民眾可使用資源的詳細資訊,並多報導自殺倖存者的經驗、或是將自殺與潛在的心理健康原因連結在一起,才是真正有效減低自殺率的新聞報導做法。另外,他建議新聞機構多開設計者培訓的相關課程,以便提高對報導自殺新聞的指南建議遵守程度,媒體單位也可參考《自殺新聞報導》(Reportingonsuicide.org)開發的準則清單。
以凱特・絲蓓過世新聞報導為例兩件案例的新聞在當時受美國預防自殺組織和研究單位大力批評,原因在於新聞報導對於凱特・絲蓓的報導過於採用感官主義的寫作方式,包括強調凱特・絲蓓自殺時所使用的圍巾的細節與顏色。相較之下,英國媒體幾乎不會談到凱特・絲蓓的自殺細節,也不會去揣測自殺原因。
「驚訝的是,我們仍以一定程度的恥辱和病態的好奇心來對待自殺這個話題,」Ackerman認為我們應該要用其他的心態處理死亡的新聞,「如果有一個人是因為心臟病過世,你還會對他所戴的圍巾有所好奇嗎?」媒體不應該以這種資訊去吸引閱聽人的注意、娛樂化自殺議題的新聞。
那台灣呢?衛生福利部於2020年1月7日發布公文「衛部心字第1081762855號」,主旨為:預告訂定「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及「自殺防治相關人力資格及訓練課程辦法」,並於1月10日刊登公報。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需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3月10日)陳述意見或洽詢主管機關。
其中,在《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第13條詳細規範了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平台遵守自殺新聞報導原則,除了不得報導同法第16條所提及的自殺高致命性工具及方法機會外,還應遵守以下10款準則:
提供正確求助資訊。
教導民眾第八條自殺防治教育及前條自殺防治守門人教育訓練之相關內容。
報導紓解壓力及尋求協助之正面新聞。
於報導社會矚目人士自殺事件時,應避免報導或記載涉及誘導民眾自殺之內容。
於訪問自殺者家屬或其他親友時,應避免誘發其哀慟反應,並避免於報導或記載時洩漏個人資料。
不刊登照片、示意圖、影片或社群媒體連結。
不使用聳動話語或標題。
不刊登於頭版、網際網路平臺首頁或過度重複報導。
不提供自殺事件發生具體地點或地址。
不臆測自殺原因或誤導他人為不當聯想。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第13條詳細規範了自殺新聞報導原則。圖:衛生福利部(Fair Use)
草案說明提及,規範是「參考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媒體報導自殺新聞原則,臚列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平臺應遵行之規定」。同時提醒,「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平臺報導自殺新聞事項時,亦應留意媒體專業人士因報導自殺新聞所受之負面影響」。
其中第8款「不刊登於頭版」,《聯合報》在今年1月15日的報導中質疑該項規定,採訪政大教授劉宏恩,劉教授認為此一強制性規範,可能涉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特別是當事件涉及重大政策或公共利益,例如名體育主播傅達仁選擇安樂死等,則將使得有價值的報導失去社會討論空間,因此建議增訂例外但書。
本施行細則草案從今(14)日起算至3月10日為止,尚剩餘26天討論時間,對於這項規定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洽衛生福利部:mocqw@mohw.gov.tw。
原文授權轉載自《卓越新聞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