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媒體平台議價機制應透明 可思考數位廣告稅

文 / 蘇思云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表示,新聞業危機也是民主危機,台灣應該努力讓數位平台支付新聞授權費用,或是要求平台提供更透明與合理的廣告分潤機制,並建議台灣未來可以思考徵收數位廣告稅。

國內多位學者今天召開「推動台灣媒體議價相關立法」線上記者會。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羅世宏表示,數位平台為新聞內容支付費用,本來是天經地義且互利共好的事,但由於數位平台與新聞業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因此需要各方努力促成。

他指出,政府應做新聞業的後盾,積極開展產業調查、反壟斷調查、跨界協商,以及修法與立法準備;從其他國家經驗可以看到,政府和新聞業的積極作為,是數位平台願意為法國、澳洲等國新聞內容付費的關鍵。

羅世宏說,政府與新聞業都應積極行動,促使大型數位平台承擔新聞付費責任。台灣未來可以思考徵收數位廣告稅,像是美國馬里蘭州今年3月就開徵數位廣告稅。

羅世宏指出,台灣也可以學習歐洲各國及加拿大模式成立新聞發展基金,或是發展「新聞消費券」的制度性實驗,鼓勵民眾訂閱或捐款支持台灣本地的新聞媒體,都是可以共同思考與努力的方向。

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表示,20年來,谷歌(Google)從未因使用新聞媒體內容而付費,反而宣稱可為媒體帶來流量,規避內容付費。目前谷歌的數位廣告買賣制度稱為「程序化廣告購買」,在該制度中,媒體等出版商完全失去主導價格的角色,最後到媒體手上的廣告經費,非常有限。

林照真指出,當媒體選擇和谷歌合作,谷歌廣告分潤抽成有2種情形,第一種廣告分潤比例為谷歌抽成23.5%,第二種廣告分潤比例則是谷歌抽32%,後者是更常出現的廣告交易模式。在程序化購買的自動化廣告交易中,媒體並無法知道廣告主投注金額,也無法了解代理商抽成多少,常常變成谷歌給多少,就只能收多少。

她表示,程序化廣告購買過程中,有很多參與的科技公司從中收取費用,業界稱之為「科技稅」。但這部分交易並不透明,媒體收益遠比看到的比例更低,有時100元的廣告投注,媒體可能只有30元收入。

林照真說,谷歌和臉書(Facebook)建立分潤比例高的廣告機制,並且因使用新聞內容獲益,卻不願為使用新聞付費,已經引發全球媒體反彈。如今,澳洲、法國已立法成功,要求跨國平台使用新聞付費,台灣必須儘速推動媒體與平台議價的相關立法。(編輯:楊蘭軒)1110715